如何看待用AI生成文章却标榜原创的行为?
文章里出现的 AI (人工智能)技术的确让内容创作变得更加便捷省心,但与此同时,一些不合时宜的道德底线在不知不觉中被突破。用 AI来生成文章却标榜原创的行为真的合理吗?我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去把握一个度——这属于“正常现象”。下面我给大家简要谈一下我对于 AI生成文章是否侵权的看法。
一、AI生成文章是否构成“剽窃”?
抄袭这种行为,我们一般理解为,在智力劳动的基础上或为某种特定目的,对他人的智力成果或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进行复制、剽窃,这种行为应该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不过大家也不用过分担心,所谓剽窃并不一定就是“窃取”。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并造成损害由著作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剽窃,那么将会有不少人会认为它很难判定,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问题所在”。
1、剽窃是指行为人对他人的智力成果或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进行复制、剽窃。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将剽窃与非法使用或窃取加以区分。非法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为获取某种物质资料或技术信息而使用他人作品;非法使用可以是将他人作品从思想上剥离出,使人感到“一夜之间”就可以得到这类作品;非法使用,是指行为人或将他人智力成果、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从思想上剥离出来,使人感到“一夜之间”就可以得到这类思想;非法使用别人作品是指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作品中某个基本元素或思想通过技术手段复制过来,使人感到“一夜之间”就可以得到这类物质资料。非法使用他人作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在其作品中起着重要作用(如引用或借鉴)或者直接将他人作品中起着重要作用或非主要作用(如翻译或说明等)的信息作为自己作品进行利用。如果行为人将他人作品中某个基本元素或其他重要元素提取出来使用后却只把该元素或其他重要元素植入自己作品就属于非法使用他人成果。由此产生很多“剽窃”案件。
2、作品是作品的载体,即作者或其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剽窃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不管是不是剽窃,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复制他人作品,只要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便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只有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才会构成侵权。这一点对于著作权法第26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剽窃,是指将原属于著作权人身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挪作他用的行为”。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使没有剽窃他人作品,如果侵犯了原行为人身权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文章的行为还可能会涉及到侵犯著作权。
如果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就具备识别的能力,那么,基于算法自动生成内容并未得到作者授权,那么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现象。例如: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某视频作品有非常明显不同,该视频内容由“多人”分享完成,而且有一个时长为6分钟左右的时长。这一内容与该视频属于同一来源且被原作者所授权使用。那么该视频显然已经超出了著作权保护范围。这种侵权行为也将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或与他人共同使用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如果不是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并被原作者授权使用的话,那么这种行为肯定是不侵权。
4、剽窃是一种主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中形成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侵权利益。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剽窃的主观过错往往表现在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缺乏正确认识,甚至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即使他人认为自己是侵权人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对被害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这里的故意指的是行为人具有出于自己认识不清或者没有认识到自己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的故意;没有认识到自己是被剽窃;已经认识到剽窃行为可能对自己产生重大危害性或者具有被盗用和被侵权者身份等严重后果。这里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有可能被剽窃而认为他不会产生其他明显的不良后果。
二、AI生成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权?
既然 AI可以自动生成文章,那么它的创作成果自然也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大家要有这个意识,不要觉得可以随便使用他人作品就可以直接使用他人作品,哪怕是利用人工智能来创作出来的东西也是一样,这是一个不被允许的行为。如果你真的认为 AI能够自动生成文章,那么你就要考虑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这一行为,毕竟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如果你觉得你有权直接使用他人作品而不想让 AI自动生成论文和文章,那么我认为这一行为就不属于侵权。《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下列作品为制止汇编、改编、翻译、注释、宣传、展览、广播等作品,或者修改、重新创作属于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三)摄影、录像作品;(四)以类似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视作品方法创作的作品;(五)计算机软件”。从上面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一般原则就是“享有著作权”和“不侵犯著作权”并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所以用自动生成文章标榜原创也是没有问题的。
1、“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而规定的。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作品和制作、修改、再循环著作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来看,文章是不能被抄袭、被改变的;而作品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包括文字、图片、电影、电视剧、音乐、戏剧曲艺、美术、摄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也包括录音录像制品;并且如果一个作品被自动加工成了视频或照片、音乐甚至是其他东西,都是不能被他人复制、模仿、篡改和传播的。因此对于著作权人来说,通过自动生成文章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
2、“摄制电影”和“摄造电视”这两种作品制作出来后再公开发表的行为并非只有著作权人享有,而是所有作品都不得侵犯。
从《著作权法》第21条和第22条来看,摄制电影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对他人经典歌曲或者文学作品进行改编或者改变后进行公开发表,那么这类行为将不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我们要知道除了改编经典歌曲以外其他一些改编作品也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阿凡达》电影改编权之争中原版电影获得了电影领域大量导演和演员等人物形象的认可。这也是一种对经典电影的保护。所以我认为用自动生成小说进行标榜原创并没有问题。
3、其他作品的修改、重新创作与著作权有关但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但是对于那些修改后以同样方式公开发表、但仍没有获得创作成果和发表机会的就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财产权了。
所谓的“其他作品”,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也说到过,即在已经完成的作品中,著作权人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修改其它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技巧。但在通过同样方式公开发表后,仍然没有获得作者的授权就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了,因为如果你想让他人按照你事先给你布置好的方案来创作这个文章,或者你有目的为了提高这个文章的质量而对它进行修改或者重新创作,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范围内所有作品享有的“修改、重新创作”的侵害。虽然说,由于 AI自动生成文章虽然是对其他作品进行了修改或重新创作之后进行公开发表,但它并没有改变原《著作权法》中对相关题材作品享有的独创性表达。在这个时候,即便 AI自动生成文章所涉及到的题材和其他作品相比已经有了新旧之分却仍未获得作者授权,它依然可以“修改、重新创作”属于自己权利范围内所有作品。
4、只要作者不是出于营利而单独使用作品且不属于擅自翻译、汇编、改编等等,那么此类侵权行为都能够得到及时起诉处理。
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就认为,“作者本人基于自身爱好和专业特长,不构成侵权。但是在被告(A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并授权使用原告作品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研发的程序‘人工智能’对相关作品进行了编译并用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法院认为对于编译行为可以进行有效限制,而对于擅自翻译、汇编、改编作品这一行为也有同样法律保护权益。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并不是说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就被认定侵权了,这一条同样适用于 AI自动生成文章。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只要是使用他人作品就一定侵权。因此大家还是要注意不要盲目跟风使用他人作品。
三、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我想大部分人都会认同“如果是 AI自己创作的文章,就不构成侵权”这句话,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自动生成文章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作品的范畴,所以不构成侵权。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 AI创作出的内容会存在原创侵权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伴随着原创内容价值衰减之后而增加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倡导鼓励和支持原创精神,鼓励创作和传播,同时引导和帮助原创人士寻找更多途径去实现个人价值,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当然如果我们是以某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作品信息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侵犯著作权。
1、如果是利用人工智能合成出来的文字作品,那么是由于它能够自主设计字体、字号、图片和音乐等元素,自动生成出来的文字作品。
那么它就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智力成果或者精神成果。但是如果它自动生成出来的文字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或者精神成果,那么它就只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创作范畴之内。所以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文字作品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这种技术已经超出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智力成果或者精神成果范畴。
2、如果 AI是将这些文字作品自动识别后,对这些文章进行加工再组合而成的一篇文章,则由于其自身所拥有的独创性和价值是无法被模仿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可以被仿造的,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所用工具或技术所生成的文章存在明显的抄袭之嫌、有抄袭之嫌或有剽窃之嫌呢?这就需要进行区分了!当这种产品出现在网络上时、当我们还没有对其进行使用或阅读时,那么它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因为这些软件所使用产品所呈现出来的文章,并不是来自于文字作品本身,而是经过编辑加工后所呈现出来的“复制作品”或“摹仿作品”!
3、随着时间推移,这些文字成果会随着作者的创作时间推移而逐渐消失,作者也面临着从被引用到被抄袭。
随着时间推移,作者将会慢慢丧失对自己劳动成果的享有权利。作者的劳动成果在随着时间推移之后,会逐渐丧失其独创性,变成了一种无价之宝。作者所获得的劳动成果也会随着时间流逝而逐渐消失。那么人工智能创作文章行为是否会影响到了作者对自己劳动成果的享有呢?笔者认为未必。当然算法技术也有可能会对作者权益造成一定影响,但一般不会影响到作者对自己劳动成果拥有著作权。
四、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首先,你要知道什么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才能对其行为进行判定。第二个行为就是针对某个作品和主题而言,如果你知道某件作品或者主题是某个作品的作者的名字,并且对其作品的内容和主旨不了解,那么这就属于侵犯著作权了。第三个行为就是通过伪造文字、图表、音乐、录像等形式表达出来的行为。
1、复制、发行、出租、许可他人以各种方式复制、发行、出租、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公开发表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为侵权行为。其中,出租许可也是一种常见形式。
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已经发表或者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条规定主要针对向公众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其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擅自使用其已经发表佳作。而该条规定也正是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力度最大及最严厉的一个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侵权责任若干问题解答》第六条规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已发表和公开传播的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侵害著作权人享有邻接权等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等不同民事责任。
3、通过复制、发往网络平台等方式为实施该等行为所筹集资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这里的复制、发往网络平台等方式是指对作品或者对已经发表过的作品进行修改、合成、加工、修改、润色等行为。具体来说,未经许可将他人复制权人以信息网络传播其文字、图表、音乐、录像制品的行为;未经许可将他人汇编已经发表过的文字、录像制品的行为;通过复制、发行、提供广播服务以及其他方式为实施该等行为所筹集资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实施该等行为。具体来说就是不经版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提供广播服务以及其他方式为实施该等行为所筹集资金。上述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即为被控侵权作品在国内登记注册并获得授权或者得到其他组织或个人授权使用。
五、结语
用 AI来创作文章并不一定是不允许的。从法律角度来看, AI作品是否构成“智力成果”,还得看创作该作品时采用了什么方式或技术手段以及所表达出来的思想是否符合作品规定,符合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是否有使用、公开发表作品的权利,如果有的话,那么就应该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形式,否则就构成侵权。不过即使是这样也有一些限制,比如禁止将 AI成果用于商业用途就是非常明确的规定,那么你在使用它、开发它之前,就需要先获得作者的许可。比如你不能用 AI来作为一个机器人写文章,那么你就必须得到作者许可才能使用它,否则就构成侵权了!这些都是比较容易理解起来的规定所在,但是要真正去执行还需要时日甚至还需要时间去验证这种方式是否正确有效。
1、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目的的判断。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创新,鼓励科技进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方面与知识产权保护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例如,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加强。例如,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知识产权体系中还存在大量空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频发并呈现出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特点。因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尤其是加快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刻不容缓。
2、智能机器人创作的网络文章中是否存在抄袭,以及在创作过程中是否需要取得原创作者的许可?
现在的自媒体平台为了吸引眼球,往往会把大量内容放到平台首页,然后吸引读者眼球,就算是用一篇原创文章表达一种观点或者内容,但是如果不是作者原创,又有谁会注意?尤其是在这个人工智能时代,大家越来越重视内容原创,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机器写作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已经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而目前网络上的一些机器人写作文章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出现了一些“无脑写”、“无思想”等问题。那么智能机器人是否就一定是没有思想吗?这显然不是一个可以随便判定的问题。毕竟从技术上来说这一切都还需要时间来验证才能下结论。
3、基于对 AI、大数据等技术分析来判定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侵权之可能?
有可能,对于 AI来说,它对内容的理解就是“通过算法把人类表达的想法变得更复杂一些”——所以就无法避免它把原有故事情节和作者思想都给改了过来,或者作者自己写了一个新故事、或者使用了一些新语言或者文章结构来表达出来。因此可以说这篇文章即使是用 AI来写作,也不可能是完全原创。但是如果使用人工智能写作这些文章,那么对于作者来说并不会构成侵权。在作者需要修改原来信息内容时,那么只需要通过人工审查(而不是通过大数据来判断)就可以了。所以作者还是可以正常地创作出一些原创文章来。
六、小结
“AI+自媒体”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现在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仍有许多需要完善和规范的地方。而对于文章作者来说,最应该注意的还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内容作品得到最大限度保护;同时也要注意不能为了标榜所谓原创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自身名誉受损。只有将所有关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理解和运用起来(不是让你变得更聪明)才能使 AI创作更加高效和人性化,这样我们才能更加自由高效地创作出更多优质文章……加油吧,“AI+自媒体”!
1、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们对 AI技术寄予厚望,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应用于各行各业,为传统行业带来了一股新浪潮。“AI+自媒体”作为其中之一,这是个新兴事物正在快速发展和兴起。本文以自媒体行业为例,对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希望对读者起到一定正向作用。
2、案例背景
本文讲述了一位自媒体作者,在一篇文章中用 AI技术做了一篇很棒的文章;可是,让作者没有想到的是一篇“无字天书”出现在他自己的文章中。作者是一位律师,经常从事民事诉讼业务,最近就收到了这篇文章。作者非常愤怒:因为这篇文章涉嫌侵犯他对于《山海经》的知识产权。虽然作者也知道自己文章中存在侵权行为,但在看到这篇文章后还是忍不住想要打赏作者几个字。
3、评析
由于 AI生成的文章与原作者原创作品完全一致,因此就产生了著作权侵权这样的争议。但是,在实践中这类现象并不多见,这一问题还需要业界同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思考研究。虽然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利用 AI技术生产、发布文章已逐渐成为主流方式之一。但是,不管怎么说,这种“个性化写作”与真正意义上原创性的区别还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