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以《论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为题,让百度的人工智能写一个小论文。分别生成了两个小的论文。下面看一下效果。

第一篇论文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它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七种形式,其特征如下:第一,客观真实性;第二,直接性;第三,相关性;第四,合法性;第五,质量保障性。根据这些特点可以看出,证据具备了科学性与价值性两大基本属性,但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怎样才算是“充分”的证据呢?因而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便应运而生。所谓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即只要一个证据符合某项标准,那么该证据就被认为是“确凿无疑地证明案情事实的重要依据”,从而获得采纳并作为裁判之凭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至71条都对各种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列举。虽然上述几部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立法模糊化倾向严重,许多制度没有具体界定清楚;未将间接证据排除在外,导致司法机关难以操纵间接证据;有些规定过于笼统,给审判工作带来困扰;还有的规定不尽合理,甚至会造成错误适用,影响公正执法……面对众多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更加凸显其意义,使证据制度朝着更加健全、更加系统的方向发展。

关联性规则也称为“有效原则”或者“必要条件规则”,它强调的是证据必须达到足以支持起诉主张的程度,否则就不予采信。这里涉及到两层含义:首先,任何证据都需要达到证明力的水平,即通常说的“达到证明标准”;其次,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换句话讲,就是每个证据都必须满足自己独特的关联性,才能成为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如果把握住了这个核心,那么就很容易掌握好关联性规则的尺度。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按照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大小,划分为不同级别的证据。例如,单纯的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传闻证据(如亲历目睹的案件)往往仅限于反映案件事实的表象,其证明力低微,故宜置于辅助地位,以免喧宾夺主。另外,像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技术手段形成的证据,因其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且又极富创新性,故应优先考虑。总之,既要防止绝对化,又要避免片面化,做到灵活处理。


第二篇论文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式各样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往往都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的需要,因为它们缺乏客观真实性和普遍适用性,甚至还可以影响判断力等多方面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使得这些证据具备更高的价值呢?就让我来谈谈自己对于证据的看法吧!

关联性是指一个事物与另外一个或几个相互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其应该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第二,两者之间存在着确定无疑的因果关系;最后,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由此可见,证据所体现出来的“关联”,也即是证明过程中运用的证据必须符合上述三点规律,否则将被视为毫无效力的证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证据主要分为五大类型,并且每一种类型又细化成若干小类别。例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等。虽然在目前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许多传统形态的证据已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新兴起的电子数据、网络图片等证据,但仍旧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时代的进步,证据制度越来越受到国家立法机构及司法部门的重视,同时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广泛的讨论热潮。

1、从理论上说,任何证据只要具备充分性(即排除一切反证),就能够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2、在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属于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都是证据。 5、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有争议,没有争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 6、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8、在侦查阶段,证据的搜集、提取、扣押、辨认、鉴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工作,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9、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0、综合全案情况,采信证据。

综合来看,大家感觉怎么样?

我个人认为,人工智能写论文还是一个比较粗糙的事情。虽然第一篇看起来,很像一个小论文。但从内容看,距离专业人士写的论文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而第二篇,更多是一些资料的堆砌。看来,人工智能写论文还并不靠谱,人工智能很难形成专业论文要求的独立的观点和创新点。

你们怎么看呢?欢迎大家留言,交流。